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字第481號
原 告 茂凱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江進益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
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
按「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為法人或機關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二、有法定代
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
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或機關之關係。」、「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
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
並簽名。」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款、第2款、第58條分別定有明
文。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未依
上揭規定,載列代表人及其地址
,而該起訴狀具狀人欄亦僅有代表人「江進益」之簽章,未有原
告之簽章(即公司之印章),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同法第
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之,並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
正本及
繕
本或影本各1份,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