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3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38號 原   告 昶緯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陸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蔣丙煌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南港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 ,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明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