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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41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任士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 ,對於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41 號行政訴訟簡 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 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 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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