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7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地價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富地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上棟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 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