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73號
原 告 富地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上棟
被 告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 表 人 黃育民
上列
當事人間
地價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依行政訴訟法第13
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
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