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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5號 上訴人即原審 原   告 格瑞特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慶陸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對於民 國105年12月15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8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 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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