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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8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格瑞特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慶陸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上列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 15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8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6年1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 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資,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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