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格瑞特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慶陸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上列
當事人間就業服務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
15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8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
定已於106年1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
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資,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