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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18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6號 原   告 維鯨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沃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86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 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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