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6號
原 告 維鯨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沃耀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5年11月7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86
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
條之2第1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
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