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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227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兩性工作平等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27號 原   告 翰吉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瓊丹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李惠菁 訴訟代理人 薛佳青 上列當事人間因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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