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27號
原 告 翰吉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瓊丹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
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代 表 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李惠菁
訴訟代理人 薛佳青
上列
當事人間因兩性工作平等法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
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
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命
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