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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24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維鯨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沃耀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11月30日105年度簡字第24 6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 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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