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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255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55號 原   告 富豪旅行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美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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