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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26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66號 原   告 攪味國際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 代 表 人 林嶼晟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 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依起訴狀所附原處分內容),   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應遵期補繳之。 二、又原告所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上所載委任人名稱,與起   訴狀及原處分所載者不符,請查明是否有誤後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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