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66號
原 告 攪味國際有限公司和平分公司
代 表 人 林嶼晟
訴訟代理人 林瑞陽
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間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
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
所載情節(依起訴狀所附原處分內容),
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應遵期補繳之。
二、又原告所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上所載委任人名稱,與起
訴狀及原處分所載者不符,請查明是否有誤後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麗真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