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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30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通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進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23日105年度簡字第304號行政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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