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通天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進煙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6年6月23日105年度簡字第304號行政訴訟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按
同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