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308 號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入出國及移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08號 原   告 高振隆 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律師       柯佩吟律師 被   告 內政部 代 表 人 葉俊榮 訴訟代理人 江品樺(兼送達代收人)       李誼潔 上列當事人間入出國及移民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 105年9月1日院臺訴字第105017542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被告以原告坦承於民國103年11月中旬開始在其 負責之捷瑞會計師事務所網頁刊登移民業務相關內容,且於 103年12月辦理1名香港人投資居留案,並簽訂委任代辦契約 ,收取代辦費用;原告於103年11月6日申請許可設立移民業 務機構,104年2月5日經核准移民業務機構註冊登記,原告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第1項規定,在申請許可設立移 民業務機構並領取註冊登記證前,招攬並代辦移民業務,依 同法第75條規定,以104年12月8日內授移移機品字第000000 0000號處分書(下稱原處分)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20 萬元。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 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伊為捷瑞會計師事務所及捷瑞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捷瑞 移民顧問公司)之負責人,捷瑞移民顧問公司前身為捷瑞企 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103年12月31日更名為捷瑞移民顧 問公司,主要辦理投資顧問業、管理顧問業、其他顧問服務 業、其他工商服務業、就業服務業,事後新增移民投資業, 於103年11月6日向移民署提出移民業務之申請,於104年2月 5日獲准移民業務註冊登記。詎伊於104年12月10日接獲原處 分,指稱伊坦承自103年11月中旬開始於伊負責之捷瑞會計 師事務所網頁刊登移民業務相關內容,且於103年12月辦理1 名香港人投資居留案,並簽訂委任代辦契約,收取代辦費用 ,而伊於103年11月6日向被告所屬移民署(下稱移民署)提 出申請許可設立移民業務機構,104年2月5日甫獲准移民業 務註冊登記,是伊違反規定在其申請設立許可移民業務機構 並領取註冊登記證前,即已招攬並代辦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 條第1項第1款之移民業務,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第1 項規定,依同法第75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及臺灣地區與大 陸地區人民關係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規 定,處伊罰鍰20萬元。然伊並無違反規定在申請設立許可移 民業務機構並領取註冊登記證前,即已招攬並代辦入出國及 移民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之移民業務,更無坦承在其申請設 立許可移民業務機構並領取註冊登記證前,即已招攬並代辦 移民業,如今突收到裁處罰鍰之原處分,伊對原處分內容甚 難甘服。 ㈡參諸104年(起訴狀誤載為103年)3月4日移民署訪談紀錄: 「(請問捷瑞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有無經營上述之移民業務? 何時開始經營移民業務?何時於網頁刊登移民業務廣告?) 有。於104年2月5日後開始經營移民業務。大約在103年11月 中旬或11月底刊登。」、「(目前捷瑞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是 否有成功案例?是否有收取移民業務相關費用)於103年12 月時有1位香港客戶申請公司設立,但客戶公司設立尚在審 核階段,所以還沒到申請居留階段。目前僅有收取公司設立 代辦費2萬5千元至3萬元之半數。」揆諸上開訪談紀錄,伊 係向被告表示為香港客戶申請公司設立,並非代辦移民業務 ,且伊亦表示僅收取設立代辦費而已,故被告認定伊已坦承 於103年12月辦理1名香港人投資居留案,並簽訂委任代辦契 約,收取代辦費用,顯然係認定事實有錯誤,應予撤銷。又 移民署訪談記錄,均係針對捷瑞移民顧問公司經營移民業務 所為之詢問,而被告機關卻裁罰伊個人,裁罰對象顯然亦有 重大瑕疵,應予撤銷。 ㈢另原處分指稱伊坦承自103年11月中旬開始於負責之「捷瑞 會計師事務所」網頁刊登移民業務相關內容,惟細繹網頁內 容,均為法規介紹並非招攬廣告,被告認定伊招攬業務,亦 有違誤。伊所刊登之網頁內容,僅係介紹來台投資居留之基 本流程及規定,並無招攬廣告,退萬步言之,縱認伊有在領 取註冊登記證前刊登廣告之情形,亦非經營行為,經營須實 際收取費用並代為申請移民相關業務,被告僅以廣告刊登即 認定是經營行為,有推定處罰之情形。倘廣告為經營行為, 所有籌畫移民機構之「前行為」均「視為」經營行為,則無 限擴大行政機關裁處範圍,有違依法行政。再者,依入出國 及移民法第75條規定,其構成要件事實須具備「未依規定申 請設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或經撤銷、廢止許可」、 「經營第56條第1項各款移民業務者」兩大要件。然被告僅 以伊「於103年3月4日稱該廣告大約在103年11月中旬或11月 底刊登,即伊於申請許可設立移民業務並領取註冊登記證前 ,已開始刊登上述廣告,視為已開始執行業務」、「刊登行 為係屬經營行為之一環」等語,即逕予認定伊於申請許可設 立移民業務並領取註冊登記證前已開始執行移民業務,顯然 是推定處罰,有法條構成要件適用之嚴重錯誤。況且,違章 之構成要件事實,乃被告作成裁罰處分之合法性要件,不僅 應由被告負舉證責任,更應憑具體、高度蓋然性之事證認定 ,亦即須達到「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始可加以處罰, 不得推定處罰。被告僅以刊登網頁資料,即認違章事證明確 ,顯與法治國原則有違,其所為罰鍰處分自非適法。 ㈣依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864號判決意旨可知,行 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主管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 ,雖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惟不能以其未提出相關之資料,即認定規避調查,進而推定 有違法事實存在。析言之,被告對受處分人之違章事實仍應 負客觀舉證責任。本件伊僅向被告表示為香港客戶申請公司 設立,並非代辦移民業務,且伊亦表示僅收取設立代辦費, 然而被告僅因伊未提供香港客戶之收據影本及委託代辦書, 即稱伊規避調查,卻無視於伊受託處理客戶之委任事宜,本 應盡保密義務。況且,本件縱認定伊有在領取註冊登記證前 刊登廣告之情形,惟承前所述,此部分事實仍未能該當「實 際經營移民業務」,是被告以規避調查為由推定處罰,顯有 重大違誤等語。並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 ㈠本件係民眾舉發「捷瑞會計師事務所」網站(http://jusre gal.com/)刊登「工作居留:外國人工作許可、工作證申請 」、「歡迎香港人士來台投資定居」、「華僑回台投資定居 」、「大陸人士來台投資」等語,疑有違法經營移民業務情 事,惟並未向移民署申請設立經營移民業務許可,經移民署 北區事務大隊臺北市專勤隊(下稱專勤隊)通知原告到隊說 明,原告坦承自103年11月中旬開始於其負責之捷瑞會計師 事務所網頁刊登移民業務相關內容等情,每案收費分別為申 請工作居留2萬元,投資居留2萬5,000元及依親居留1萬元; 原告另坦承該公司於103年12月辦理1名香港客戶申請公司設 立,並收取代辦費2萬5,000元至3萬元之半數等情,全案有 原告筆錄及網頁等證據附卷可稽。茲摘要專勤隊調查結果如 下: ⒈依原告104年3月4日筆錄稱:「捷瑞會計師事務所是97年成 立,捷瑞移民顧問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捷瑞企業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於103年12月31日改名為捷瑞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會 計師事務所是執行業務,營利事業登記證已廢止多年…」、 「…103年11月6日向貴署提出經營移民業務之申請,並於 104年2月5日獲准移民機構註冊登記。」、「(問:請問捷 瑞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有無經營上述之移民業務?何時開始經 營移民業務?何時於網頁刊登移民業務廣告?)有。於104 年2月5日後開始經營移民業務,大約在103年11月中旬或11 月底刊登。」、「(問:捷瑞移民顧問有限公司經營移民業 務如何收費?)工作居留2萬元,投資居留2萬5,000元,依 親居留1萬元。」、「(問:捷瑞移民顧問有限公司如何收 取代辦費?)會先收取半額的訂金,交付居留證時再收取尾 款及代墊費。」、「(問:目前捷瑞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是否 有成功案例?是否有收取移民業務相關費用?)於103年12 月時,有1位香港客戶申請公司設立,但客戶的公司設立尚 在審核階段,所以還沒到申請居留階段,目前僅有收取公司 設立代辦費2萬5,000元至3萬元之半數。」、「有向香港客 戶收取公司設立代辦費的頭期款,但今日未攜帶,故目前無 法提供收據影本,亦有和香港客戶簽訂委託代辦契約書,但 今日未攜帶,故目前無法提供,願意之後補件。」等語。 ⒉專勤隊曾於同年4月10日發文通知捷瑞移民顧問有限公司補 件(上述香港客戶之收據及委託代辦契約書),惟該公司拒 不提供相關文件。 ㈡又原告坦承於其負責的捷瑞會計師事務所網頁刊登「工作居 留…」、「歡迎香港人士來台投資定居」、「華僑回台投資 定居」等移民業務相關內容,另捷瑞會計師事務所網頁最新 消息區,依時間先後逐筆顯示為:「創業簽證…」、「2014 .10狂賀本所四人通過『移民專業人員』考試」、「2014.10 新增專頁『香港人投資』『華僑投資』、『大陸人投資』… 」、「2014.5為協助…」、「本所專辦外國人、香港人、中 國人士來台灣投資、設立分公司、子公司、辦事處、申請工 作證、居留證……。」顯見原告確實有於捷瑞會計師事務所 網頁刊登移民廣告招攬代辦移民業務。另原告負責之捷瑞企 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後改名捷瑞移民顧問公司)於103年 11月6日向移民署提出申請設立許可經營移民業務,104年2 月5日甫核准移民註冊登記證,顯見原告違反規定在其申請 許可設立移民業務機構並領取註冊登記證前,即已受託代辦 移民業務。 ㈢綜觀上述情事,原告主張其之訪談紀錄未有自承「代辦移民 業務」之記載,惟原告於104年3月4日筆錄中,坦承103年12 月受理1位香港人投資居留案,其表示該客戶公司尚於審核 階段,還未到申請居留階段,而據捷瑞會計師事務所網頁顯 示,香港人來臺投資代辦內容包括設立公司及申請居留證等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 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 物品,專勤隊於104年4月10日以移署北北勤車字第10481344 92號書函,請原告補附上述香港客戶收據影本及委託代辦契 約書,以釐清上述香港客戶委託原告代辦業務範圍為何,惟 原告拒不提供相關文件,顯有規避調查之嫌,且原告於104 年3月4日筆錄稱該廣告大約在103年11月中旬或11月底刊登 ,即原告於申請許可設立移民業務機構並領取註冊登記證前 ,已開始刊登上述廣告,視為已開始執行移民業務,原告所 述顯係推卸之詞。原告涉在其申請許可設立移民業務機構並 領取註冊登記證前,即已招攬並代辦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6條 第1項第1款之移民業務,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第1項 規定,事證明確,原告所述核不足採。 ㈣本件經伊所屬移民署104年11月18日召開之「104年度內政部 移民署管理經營移民業務審查小組」會議審議,確認原告之 行為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第1項規定,依據同法第 75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 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原告罰 鍰20萬元,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 四、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經過,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 捷瑞會計師事務所網頁所刊登之系爭廣告、原告104年3月4 日移民署訪談紀錄、原處分、訴願決定附於原處分卷及本院 卷足稽。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本件爭點厥為:被告以 原告未依規定招攬並代辦移民業務,裁處其罰鍰20萬元,是 否適法有據? 五、本院之判斷: ㈠行為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經營移民業務 者,以公司組織為限,應先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 ,並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後,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領取註冊登 記證,始得營業。但依律師法47條之7規定者,得不以公司 為限,其他條件準用我國移民業務機構公司之規定。」、第 56條第1項、第4項規定:「(第1項)移民業務機構得經營 下列各款移民業務:一、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 業務。二、代辦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 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 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第4項 )移民業務機構對第1項各款業務之廣告,其內容應經入出 國及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審閱確認,並賦予審閱確認字號 ,始得散布、播送或刊登。…。」、第75條規定:「未依本 法規定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或經撤銷、廢止 許可而經營第56條第1項各款移民業務者,處新臺幣20萬元 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次按行為時 「入出國及移民法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 港澳門關係條例罰鍰案件裁罰基準」第2點附表修正規定: 「裁罰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以下簡稱移民法)第75條; 違反法條:移民法第55條第1項、第2項;違規情形:未申請 設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證,而經營下列移民業務:一、 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二、代辦非觀光旅 遊之停留簽證業務。三、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詢、 仲介業務,並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四、其他與 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裁罰基準:一、第1次違規者,處新 臺幣20萬元罰鍰。…」 ㈡揆諸上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第1項、第56條第1項及第75 條之規定可知,未先向移民署申請經營移民業務設立許可, 並辦妥公司登記,再領取註冊登記證之公司,不得經營移民 業務;否則,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而所稱移 民業務,係指代辦居留、定居、永久居留或歸化業務;代辦 非觀光旅遊之停留簽證業務;與投資移民有關之移民基金諮 詢、仲介業務(以保護移民者權益所必須者為限);其他與 移民有關之諮詢業務。 ㈢經查,原告獨資設立之捷瑞會計師事務所遭人檢舉於網站( http://jusregal.com/)上刊登該事務所服務項目包括工作 居留、外國人工作許可、工作證申請等,違反入出國及移民 法規定,違反經營代辦居留相關業務,有檢舉函在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58頁)。被告所屬移民署上網查得捷瑞會計師事 務所於網站中刊登「工作居留:外國人工作許可、工作證申 請」、「歡迎香港人士來台投資定居」、「歡迎光臨外國人 投資專區【華僑回台投資定居】」、「歡迎光臨外國人投資 專區【大陸人士來台投資】」、「歡迎光迎光臨外國人投資 專區」,其內容包含外國人來投資應具備之文件、設立公司 (投資金額)、居留天數、居留期間之權益、定居(定居後 之權益)、設戶籍及取得身分證之流程及相關規定、2014新 增專頁「香港人投資」、「華僑投資」、「大陸人投資」、 本所專辦外國人、香港人、中國人士來台灣投資、設立分公 司、子公司、辦事處、申請工作證、居留證。多位雙語專業 顧問為您服務等語等廣告,有該等網頁資料附於原處分卷足 佐(見原處分卷第4-17、31頁)。觀諸上揭網頁所刊登之內 容,捷瑞會計師事務所招攬代辦外國人工作簽證、居留、定 居等業務,均屬移民業務。而上揭網頁所刊登招攬代辦外國 人工作許可、工作證、居留、定居等業務之系爭廣告,經原 告於104年3月4日在移民署訪談時,明白表示:「(問:你 於捷瑞會計師事務所擔任何職務?)我擔任會計師,也是捷 瑞會計師事務所及捷瑞移民顧問有限公司的負責人。」「( 問:本隊現場提示104年1月18日列印貴公司網頁中刊登『工 作居留:外國人工作許可、工作證申請』(網址:http:// jusregal.com/web/service.htm)、『歡迎大陸人士來台投 資』(網址:http://jusregal.com/web/foreign-cn.htm) 、『歡迎香港人士來台投資定居』(網址:http://jusrega l.com/web/foreign-hk.htm)、『歡迎外國人投資(華僑回 臺投資定居)』(網址:http://jusregal.com/web/foreig n-oc.htm)等4個網頁中所示內容是否為捷瑞會計師事務所 刊登?)是。」「(問:請問捷瑞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有無經 營上述之移民業務?何時間經營移民業務?何時於網頁刊登 移民業務廣告?)有。於104年2月5日後開始經營移民業務 。大約在103年11月中旬或11月底刊登。」「(問:目前捷 瑞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是否有成功案例?是否有收取移民業務 相關費用?)於103年12月時有1位香港客戶申請公司設立, 但客戶的公司設立尚在審核階段,所以沒到申請居留階段, 目前僅有收取公司設立代辦費2萬5千元至3萬元之半數。」 「(問:是否有客戶與捷瑞移民顧問有限公司接洽,辦理網 站上所刊登之移民服務項目?)有很多大陸客戶使用電話及 電子郵件詢問公司設立及移民業務,但因受限於法規,故大 陸客戶往往僅詢問而已。另也有其他國家的客戶詢問,但目 前僅在103年12月有1位香港客戶申請公司設立。」「(問: 以上所說是否屬實?是否有補充意見?)屬實。因為網路不 正確訊息太多,故捷瑞會計師事務所系爭關於『歡迎大陸人 士來台投資』(網址:http://jusregal.com/web/foreign- cn.htm)、『歡迎香港人士來台投資定居』(網址:http: //jusregal.com/ web/foreign-hk.htm)、『歡迎外國人投 資(華僑回臺投資定居)』(網址:h ttp://jusregal.com /web/ foreign-oc.htm)這三個網頁,主要是補充外國人投 資(網址:http://jusregal.com/web/foreign.htm)的不 足,以提供有意來臺投資者正確訊息。為避免爭議,系爭3 個網頁將先行關閉。」等語(見原處分卷第1-3頁訪談紀錄 )。可知上揭系爭招攬代辦外國人工作證、居留、定居等業 務之系爭網頁廣告確係由捷瑞會計師事務所所刊登無訛。捷 瑞會計師事務所刊登之系爭網頁廣告為不特定人辦理工作許 可、工作證、投資移民、居留、定居,核屬移民業務,廣告 用語明確,其招攬代辦外國人移民業務至屬明確。原告主張 其所刊登之系爭網頁內容僅係介紹來臺投資之基本流程及規 定,並非招攬廣告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要難採取。 ㈣次查,刊登廣告即屬於營業行為,此依前引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56條第4項規定,經許可辦理移民業務之公司有關移民廣 告之刊登仍必須經過移民團體審閱確認始得刊登,可證刊登 廣告確實屬於經營移民業務之行為。蓋以廣告刊登之目的即 在招攬業務,原告若無營業之準備,自不可能刊登廣告招攬 生意,且廣告之效益即在於隨時有相對人可能與原告簽約辦 理移民業務,此參諸原告在移民署接受訪談時,被問及是否 有客戶接洽,辦理網站上所刊登之移民服務項目時,原告表 示:「有很多大陸客戶使用電話及電子郵件詢問公司設立及 移民業務,但因受限於法規,故大陸客戶往往僅詢問而已。 另也有其他國家的客戶詢問,但目前僅在103年12月有1位香 港客戶申請公司設立。」等語自明。是原告主張刊登廣告非 屬營業行為云云,洵難採取。又捷瑞會計師事務所非公司組 織,亦未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設立許可,並領取註冊登記 證,依行為時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第1項規定,不得經營 移民業務,捷瑞會計師事務所卻於系爭網頁刊登招攬代辦外 國人工作證、居留、定居等業務,自屬經營移民業務之行為 ,核有違反同法第55條第1項規定之行為存在。 ㈤另按獨資經營之商號係由商號主人獨資經營,並非法人,亦 非非法人團體,與其主人應屬一體,並無權利能力,亦無當 事人能力(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601號、42年台抗字第12 號判例、73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看)。查捷瑞會 計師事務所為原告所獨資設立,並以原告為負責人,業經原 告陳明在卷(見原處分卷第1頁、本院卷第65頁反面)。捷 瑞會計師事務所既無獨立之人格,所生權利義務仍歸諸於個 人即原告。準此,移民署於104年11月18日召開之「104年度 內政部移民署管理經營移民業務審查小組」會議審議,確認 原告之行為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5條第1項規定,而由 被告以原處分裁處原告最低額罰鍰20萬元,徵諸首揭規定, 於法洵屬有據。至原告主張捷瑞會計師事務所係一獨資會計 師事務所,屬獨資商號,被告裁罰主體有誤云云,惟如前所 述,獨資商號,雖依行政法規而得以登記之事業名稱對外營 業,然該獨資商號本身並非法人,民法及相關行政法規均未 賦予獨立之法律人格,無權利能力,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但因獨資商號屬個人之事業,其負責人以獨資商號名義所 為交易上之一切行為,均為該負責人之行為,獨資商號之負 責人即為權利義務之主體,是被告以原告為裁罰主體,難謂 有誤。 六、綜上所述,原告所為之刊登廣告行為,核屬經營移民業務之 行為,而其未依規定申請經營移民業務許可事證明確,原告 所訴各節,均無可採。從而,被告依行為時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75條規定,以原處分對原告處以法定最低罰鍰額度20萬元 ,認事用法俱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 起訴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故不再逐項論述,附敘明之。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 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 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