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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33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34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伯陽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銘堂 訴訟代理人 鍾煥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 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334 號行政訴訟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 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 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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