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34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伯陽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蔡銘堂
訴訟代理人 鍾煥洲
上列上訴人因與
被上訴人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
於民國106 年6 月8 日本院105 年度簡字第334 號行政訴訟簡易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
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
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
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