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43號
原 告 新賀斯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晶晶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林嘉鴻
被 告 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劉淑珍
上列
當事人間營利事業
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裁定
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裁判牽涉另經原告為
訴願人所提出、刻由行政
院受理訴願中(經濟部以民國106年6月6日經商字第1060004
2850號函送)之經濟部針對原告「102年度研究發展活動認
定意見申請書」所為相關認定之
行政爭訟結果,裁定命在該
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經濟部以106年6月6日經商字第10600042850號函送之
行政訴訟事件,經行政院以院臺訴字第1070162735號為訴願
駁回之決定,有該字號之
訴願決定書在卷
可稽,且原告對該
訴願決定並未表示不服,亦經原告具狀陳報在案,可認該行
政訴訟事件已經終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業已消滅
,應
依職權撤銷
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