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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34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43號 原   告 新賀斯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晶晶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林嘉鴻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劉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裁判牽涉另經原告為訴願人所提出、刻由行政 院受理訴願中(經濟部以民國106年6月6日經商字第1060004 2850號函送)之經濟部針對原告「102年度研究發展活動認 定意見申請書」所為相關認定之行政爭訟結果,裁定命在該 行政訴訟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經濟部以106年6月6日經商字第10600042850號函送之 行政訴訟事件,經行政院以院臺訴字第1070162735號為訴願 駁回之決定,有該字號之訴願決定書在卷可稽,且原告對該 訴願決定並未表示不服,亦經原告具狀陳報在案,可認該行 政訴訟事件已經終結,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 ,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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