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353號
106年10月16日
辯論終結
原 告 財團法人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
代 表 人 許金川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
律師
李儼峰律師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
訴訟代理人 彭錦鴻
俞旺程
上列
當事人間藥事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5 年
10月4 日府訴三字第10509139500 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含復核決定)均
撤銷。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未領得藥商許可執照,非藥事法
所稱藥商,
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網站,刊登附表所示含有
介紹「易奇瑞250 毫克膜衣錠」、「維建樂12.5毫克/75毫
克/50毫克膜衣錠」藥品(下合稱
系爭藥品)內容之文章(
下稱系爭文章),經被告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以原告未申
領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即擅自刊登藥品廣告,違反藥
事法第65條規定,以北市衛食藥字第10534906400 號裁處書
(下稱原處分),依藥事法第91條第1 項、臺北市政府衛生
局處理違反各項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
裁罰基準,對原告裁
處附表所示之
罰鍰,合計共新臺幣(下同)24萬元。原處分
於同年月24日
送達原告,原告不服,於同年6 月3 日向被告
提出異議,申請復核,經被告於同年6 月14日以北市衛食藥
字第10536379500 號函維持原處分(下稱復核決定),並於
同年6 月15日送達原告;原告不服復核決定,於同年7 月6
日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經臺北市政府於同年10月4 日,
以府訴三字第1050913950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原告之訴願;
原告不服該訴願決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非營利之財團法人,系爭文章係基於
公益慈善目的,徵求中低收入之C 型肝炎患者參與廠商捐贈
新藥之醫療計畫,無吸引消費者之招徠銷售目的,系爭文章
顯非藥事法第24條所規定之藥物廣告。原處分對原告裁罰,
顯有違誤,應予撤銷等語,
並聲明:原處分(含復核處分)
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則以:系爭文章除刊登系爭藥品之品名、功效等內容外
,尚刊登
訴外人即藥商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AbbVie )(下稱艾伯維公司)之名稱及服務專線0000
-000-000,使消費者得藉以諮詢,直接吸引C 型肝炎患者申
請該藥物捐贈計畫,或間接吸引患者、家屬或開立處方箋之
醫師認識系爭藥物,原告並曾收受艾伯維公司贊助經費280
萬元,顯見系爭文章係為該藥商達招徠銷售之目的,要屬藥
物廣告。原告既未申請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即擅自在
網路刊登系爭文章,自違反藥事法第65條規定,被告對之裁
處最低額度罰鍰,並無違誤等語
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四、查,
前開事實概要欄
所載之事實,為
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
卷第176 至177 頁),且有被告
送達證書、原告105 年6 月
1 日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105 年第22號函及所附異議書、系
爭藥品之衛生福利部藥品許
可證、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
執、臺北市政府105 年10月4 日府訴三字第10509139500 號
訴願決定書、原處分、復核決定、原告訴願書各1 份在卷
可
參(見
原處分卷第33、51至57、76至79頁、109 至112 頁、
訴願卷可
閱卷第44頁、本院卷第13至24頁),
堪信非藥商之
原告確有刊登與艾伯維公司合作捐贈系爭藥品之系爭文章無
疑。
五、本院之判斷:
按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違反第65條規定者,處20萬元以
上500 萬元以下罰鍰,藥事法第65條、第91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藥事法所稱藥物廣告,係指利用傳播方法,宣傳
醫療效能,以達招徠銷售為目的之行為,同法第24條規定甚
明。本件原告主張系爭文章無招徠銷售之目的,並非藥物廣
告,原處分對之裁罰,顯有違誤
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
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主要
爭點厥為:系爭文章是否為藥物
廣告。經查:
㈠、觀諸附表編號1 所示文章(下稱A 文章)之標題載明:「『
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公益捐贈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即日
起開跑!」,文章內容記載:「…近一、二年來,C 肝治療
有大幅的進步,…
惟新藥之價格偏高,並不是人人都能負擔
得起,因此推出『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公益捐贈C 肝全
口服新藥計畫,希望能幫助弱勢C 肝患者接受治療…」等語
;附表編號2 所示文章(下稱B 文章)之標題亦載明「『根
治C 肝‧重獲好心肝』用藥捐贈計畫」,文章內容則記載:
「由原告與艾伯維公司合作公益捐贈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即
日起開跑!積極幫助弱勢族群,遠離肝病威脅。」等情,
上
開文章並均敘明申請對象限於符合「經專科醫師證明為慢性C
型肝炎治療失敗者」、「具有中、低收入戶資格之民眾」2
項條件者,經原告以公正、公開方式選出50位病友,接受免
費C 肝全口服藥物治療,有A 、B 文章在卷可參(見原處分
卷第164 至165 、172 至173 頁),足見A 、B 文章係提供
無資力之弱勢C 型肝炎患者免費服用系爭藥品治療之機會甚
明。
㈡、又A 、B 文章本文固提及藥商艾伯維公司,其內容分別為:
「五、其他注意事項:艾伯維藥品捐贈之50個用藥名額,由
基金會進行申請資料行政審查,藥物將由艾伯維提供給50名
受惠病友就診院所之專科醫師,由其協助簽收、保管、安排
病友回診取藥」、「由原告與艾伯維公司合作公益捐贈C 肝
全口服新藥計畫即日起開跑!」,A 、B 文章之「附加檔案
『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用藥捐贈計畫pdf 檔」並均記載
:「…本會攜手與瑞士商艾伯維公司合作,由艾伯維藥品捐
贈50個『C 型肝炎全口服藥物治療』名額…。八、受惠者之
權利義務:⑴確認中選之受惠病友,可獲艾伯維公司捐贈提
供之為期12週C 肝全口服藥物…。十、其他注意事項:⑴艾
伯維藥品捐贈之50個用藥名額,由基金會進行申請資料行政
審查,藥物將由艾伯維提供給50名受惠病友就診院所之專科
醫師,由其協助簽收、保管、安排病友回診取藥。」等內容
,有A 、B 文章及附加檔案為憑(見原處分卷第164 至170
、172 至181 頁),惟上開內容占A 、B 文章全部篇幅之比
例甚低,且其目的僅在說明捐贈藥品之來源,參以服用藥品
與國民健康具有重大關係,原告因免費提供系爭藥品予病患
而提供系爭藥品之相關資訊,使病患在充分知悉系爭藥品來
源之前提下,得自主決定是否申請取得捐贈之藥品,尚難遽
認原告係以為艾伯維公司招徠銷售為目的。
㈢、另A 、B 文章最末記載:「活動詳情若有任何疑問,請於週
一至週五(不含例假日)上班時間:上午8 點30分至下午5
點30分,電洽0000-000-000;或上本會官網www.liver.org.
tw查詢」等文字(見原處分卷第173 頁),依其文義所載,
該服務專線僅係供C 型肝炎患者向原告洽詢系爭藥品捐贈計
畫之內容,
而非提供藥商艾伯維公司之聯絡方式為其招徠銷
售。再者,原告雖於105 年3 月15日函請艾伯維公司贊助經
費280 萬元,經艾伯維公司同意,並簽立醫學教育補助金補
助協議,該補助協議第1 條、第6.1 條分別載明:「乙方(
即艾伯維公司)依本協議提供之經費,甲方(即原告)僅得
用於支應2016『根除C 肝‧重獲好心肝』系列活動及衛教講
座手冊等贊助教育活動之合理費用」、「甲方(即原告)聲
明及保證,簽訂本協議之目的,並非作為明示或默示同意或
承諾購買、承租、訂購、推薦或開立乙方(即艾伯維公司)
產品處方,或對乙方產品安排或提供任何固定採用、特殊或
合格待遇之誘因或交換條件」乙節,有原告105 年3 月15日
肝病防治學術基金會105 年第010 號函、醫學教育補助金補
助協議各1 份存卷
可按(見原處分卷第106 至108 頁),足
信原告僅係單純接受艾伯維公司贊助經費作為相關教育活動
使用,未負有為艾伯維公司或特定藥品宣傳之契約上義務,
是原告收受該經費與刊登A 、B 文章不具有
對價關係,要
無
庸疑。
㈣、被告復援引行政院衛生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文
為據,主張A 、B 文章為藥物廣告
云云(見本院卷第152 頁
正反面、154 至158 頁反面)。惟該等
函釋係闡明「電視廣
告雖未宣傳藥物品名及效能,惟提供諮詢電話或衛教手冊,
並於諮詢電話或手冊中宣傳藥物品名及效能者,該則電視廣
告仍應以藥物廣告管理」、「…案內廣播廣告文案,雖未有
完整產品名稱,惟該廣告提及…之部分藥品品名,及…特定
藥廠名稱等詞句,已涉利用廣播之傳播方式,影響消費者循
線得知特定藥品…進而吸引其前往施打,而達招徠銷售目的
之虞」、「其廣告內容(如疾病名稱)經認定可與特定處方
藥品連結,而有推銷藥品…,縱其未刊播產品名稱或廠商資
訊等,仍應以藥品廣告管理」,與本件原告並未提供藥商艾
伯維公司諮詢電話,亦未以吸引消費者達為艾伯維公司招徠
銷售之目的迥異,上開函釋於本件自無
適用之餘地。
㈤、本件依系爭文章整體內容以觀,主要係提供弱勢C 型肝炎患
者免費服用系爭藥品治療之機會,業如前述,系爭文章復未
提供藥商艾伯維公司之聯絡方式、地址及其他詳細內容,原
告與艾伯維公司間就刊登系爭文章亦無任何對價關係,
堪認
系爭文章並非以為艾伯維公司招徠銷售為目的,
揆諸上開說
明,系爭文章自非藥事法之藥物廣告。又系爭文章既非藥物
廣告,原告於附表所示時間,在附表所示網址刊登系爭文章
,自未違反藥事法第65條規定。被告辯以原告於系爭文章
揭
露藥商艾伯維公司名稱及服務專線0000-000-000,且收受該
藥商之贊助經費,係為該藥商達招徠銷售之目的云云,
洵屬
無稽。
六、
綜上所述,系爭文章係為提供弱勢C 型肝炎患者免費服用系
爭藥品治療之機會,非以達艾伯維公司招徠銷售為目的,自
非藥事法之藥物廣告。是被告以原告違反藥事法第65條規定
,依藥事法第91條第1 項、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各項
醫療衛生法規案件統一
裁罰基準,對原告裁處罰鍰,自有違
誤,復核決定、訴願決定未予糾正,尚有未恰,原告訴請撤
銷原處分(含復核決定)及訴願決定,洵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經核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原
判決違背法令
為理由,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
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
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
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如
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附表:
┌──┬──────┬─────────┬─────────────┬──────┬─────┐
│編號│刊登日期 │刊登網址 │文章 │罰鍰 │證據頁碼 │
│ │(民國) │ │ │(新臺幣) │ │
├──┼──────┼─────────┼─────────────┼──────┼─────┤
│1 │105年4月7日 │原告全球資訊網( │「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公│20萬元 │原處分卷第│
│ │ │http ://www .liver│益捐贈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即│ │172 至173 │
│ │ │.org .tw/index.php│日起開跑…台灣地區約有55萬│ │頁、本院卷│
│ │ │?option=com_conten│名慢性C 型肝炎患者,長期的│ │第16至19頁│
│ │ │t&view=article&lay│肝臟發炎,可能會導致肝硬化│ │ │
│ │ │out=liverarticle&i│,甚至肝癌,是僅次於B 型肝│ │ │
│ │ │d=2803&catid=2 │炎的肝臟殺手。…新型全口服│ │ │
│ │ │ │C 肝藥物陸續上市,沒有明顯│ │ │
│ │ │ │副作用,且服用期短,高治癒│ │ │
│ │ │ │率,等等優點為C 肝治療帶來│ │ │
│ │ │ │新的曙光。…因此推出「根治│ │ │
│ │ │ │C 肝‧重獲好心肝」公益捐贈│ │ │
│ │ │ │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本計畫│ │ │
│ │ │ │捐贈項目僅為C 型肝炎全口服│ │ │
│ │ │ │藥物(維建樂Viekirax與易奇│ │ │
│ │ │ │瑞Exviera 膜衣錠),不包含│ │ │
│ │ │ │其他藥品… │ │ │
├──┼──────┼─────────┼─────────────┼──────┼─────┤
│2 │105年4月8日 │原告臉書粉絲團( │【「根治C 肝‧重獲好心肝」│4萬元 │原處分卷第│
│ │ │https ://www.faceb│用藥捐贈計畫】由肝病防治學│ │164 至170 │
│ │ │ook.com/liverhealt│術基金會與瑞士商艾伯維藥品│ │頁、本院卷│
│ │ │h 附件連結http://p│有限公司(AbbVie)合作公益│ │第16至19頁│
│ │ │pt .cc/ll9va pdf檔│捐贈C 肝全口服新藥計畫即日│ │ │
│ │ │ │起開跑! │ │ │
│ │ │ │(pdf 檔內容)「根治C 肝‧│ │ │
│ │ │ │重獲好心肝」用藥捐贈計畫:│ │ │
│ │ │ │根據統計台灣地區…約有55萬│ │ │
│ │ │ │名慢性C 型肝炎患者。長期的│ │ │
│ │ │ │肝臟發炎,可能會導致肝硬化│ │ │
│ │ │ │,甚至肝癌,是僅次於B 型肝│ │ │
│ │ │ │炎的肝臟殺手。…新型全口服│ │ │
│ │ │ │C 肝藥物陸續上市,沒有明顯│ │ │
│ │ │ │副作用,且服用期短、高治癒│ │ │
│ │ │ │率,等等優點為C 肝治療帶來│ │ │
│ │ │ │新的曙光。…因此本會攜手與│ │ │
│ │ │ │瑞士商艾伯維藥品有限公司(│ │ │
│ │ │ │AbbVie)合作,由艾伯維藥品│ │ │
│ │ │ │捐贈50個「C 型肝炎全口服藥│ │ │
│ │ │ │物治療」名額,希望幫助弱勢│ │ │
│ │ │ │C 肝病友接受治療…十、其他│ │ │
│ │ │ │注意事項:⑷本計畫捐贈項目│ │ │
│ │ │ │僅為C 型肝炎全口服藥物(維│ │ │
│ │ │ │建樂Viekirax與易奇瑞 │ │ │
│ │ │ │Exviera 膜衣錠),不包含其│ │ │
│ │ │ │他藥品…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