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72號
原 告 茂翔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施宗顯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金德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姜照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
私法人或其他
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之
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以南採中心發字
第10410723230號函所為不予發還押標金新臺幣11萬6千元,
及105年1月5日以南採中心發字第10510005910號函對原告之
異議所為之結果,而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
惟查,被告公司
所在地設立於高雄市○○區○○路○號,依
前揭行政訴訟法
第13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
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
上開規定
,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