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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3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38號 原   告 穩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國年 輔 佐 人 林得中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慈美 訴訟代理人 許瓊尹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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