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唐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瑤瑤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0
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
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並補正起訴狀
繕本及原處分與
訴願決定
書影本各1 份到院,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