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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簡字第 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9號 原   告 唐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瑤瑤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 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之,並補正起訴狀繕本及原處分與訴願決定 書影本各1 份到院,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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