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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字第 14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143號 原   告 科建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國華 訴訟代理人 孫慧芳律師       朱崇佑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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