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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交字第 28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88號 原   告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賢能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 1項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300元。 二、依原告起訴書狀所附被告信封記載之發文字號所查得之裁決   書,其上所載受處分人為姚豫章,並非原告,則原處分何以   違法侵害原告權利,涉及原告是否有提起本件撤銷訴訟之權   能,請原告一併補正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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