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88號
原 告 文華黑板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賢能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就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
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
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10月20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
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
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