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45號
原 告 科建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范國華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朱崇佑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
交通裁決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
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
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梁哲瑋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