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454號
原 告 東玄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陳葉
被 告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陳勁甫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以
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
行政法院管
轄;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
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
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
1 項後段、第237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亦有規範。
二、經查:
㈠、本件被告以原告所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下稱
系爭車輛)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於民國106 年
10月11日所為附表所示之裁決,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 條第1 項第1 款之裁決,原告對該等裁決提起
撤銷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第1 項第1 款規定,屬交通裁決
事件。
㈡、又被告機關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新興區,原告所在地位於臺中
市,違規行為地則如附表所示位於彰化縣、高雄市楠梓區、
臺南市、嘉義縣及雲林縣、高雄市田寮區及燕巢區乙節,有
附表所示被告於106 年10月11日開立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
裁決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交通○○○區○道○○
○路局國道地圖各1 份
可參(見本院卷第10至14、27至34頁
),依
前開法律規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俱有管轄權。
㈢、本院考量系爭車輛之車籍所在地位於高雄市○○區○○○路
監理電子閘門資料1 紙存卷
可按(見本院卷第36頁),被告
機關所在地為高雄市新興區,均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轄區,
而原告違規行為地雖分散各地,
惟大多係位於高雄市之臺灣
橋頭地方法院轄區,亦鄰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基於證據調
查之便利性及訴訟經濟,認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
適。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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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裁決書 │違規地點 │違規行為地 │證據頁碼 │
├──┼───────┼──────────┼──────┼──────┤
│1 │高市交裁字第32│國道三號中興系統 │彰化縣員林市│本院卷第10、│
│ │-ZGQ136205號 │ │ │30頁反面、33│
│ │ │ │ │頁 │
├──┼───────┼──────────┼──────┼──────┤
│2 │高市交裁字第32│國道一號楠梓(旗楠)│高雄市楠梓區│本院卷第11、│
│ │-ZEP284655號 │) │ │34頁 │
├──┼───────┼──────────┼──────┼──────┤
│3 │高市交裁字第32│國道三號白河─東山 │臺南市白河區│本院卷第12、│
│ │-ZHQ057946號 │ │、臺南市東山│31頁反面、34│
│ │ │ │區 │頁 │
├──┼───────┼──────────┼──────┼──────┤
│4 │高市交裁字第32│國道三號梅山─古坑 │嘉義縣大林鎮│本院卷第13、│
│ │-ZHP058840號 │ │、雲林縣古坑│31、34頁 │
│ │ │ │鄉 │ │
├──┼───────┼──────────┼──────┼──────┤
│5 │高市交裁字第32│國道三號田寮─燕巢 │高雄市田寮區│本院卷第14、│
│ │-ZEQ050614號 │ │、高雄市燕巢│32、34頁 │
│ │ │ │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