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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10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營業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即 被 告 代 表 人 許慈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鴻心有限公司間營業稅事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判決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訴願 決定均撤銷,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 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 之2 第1 項規定,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 1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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