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64號
原 告 鼎泰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美芳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財政部臺北
國稅局間
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
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