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吳明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
被上訴人即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職業傷
害傷病給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判決上訴人敗
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
簡易訴訟程序之
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
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
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