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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28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職業傷害傷病給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聖陸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代 表 人 吳明珠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職業傷 害傷病給付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16日判決上訴人敗 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 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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