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4號
原 告 巨洋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子哲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林奏延
上列
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
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
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
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7日以部授食字第0000
000000號裁處書所為處
罰鍰新臺幣12萬元之處分,而提起本
件訴訟,
惟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段○○○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
違誤,依
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