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6 年度簡字第 3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食品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4號 原   告 巨洋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子哲 被   告 衛生福利部 代 表 人 林奏延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公法人之機關為 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 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不服被告於民國105年6月27日以部授食字第0000 000000號裁處書所為處罰鍰新臺幣12萬元之處分,而提起本 件訴訟,惟查,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 ○段○○○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 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