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74號
原 告 環能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郭玟成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志成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航港局
代 表 人 謝謂君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王恒正律師
鄭美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船員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9 行「船舶法」應更正為
「船員法」。
理 由
一、
按行政訴訟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
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
同,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106 年度簡字第74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五第7 至
9 行
所載「次按,…並得處有關船舶30日以下之停航」之法
條內容,為船員法第8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是該判決原
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五第9 行記載「船舶法第84條第1 項
第1 款亦規定甚明」,其中「船舶法」部分顯係誤寫,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
由,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