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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交字第 370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370號 原   告 阜侑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劉又寧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依行政訴訟 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   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   原告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本人親自簽名或用印,請遵期   提出補具原告簽章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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