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字第498號
原 告 鴻釩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聰堯
被 告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 表 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劉帥雷
律師
陳冠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107年
度交字第498號行政訴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
上開判決第1頁第14、22行
所載「第48-C00000000號」,應
更正為「第48-C00000000號」。第1頁第29行所載「第C00000000
號」,應更正為「第C00000000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
第237條之9第1項
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
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
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