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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稅簡字第 2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23號 原   告 同立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于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事件 ,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 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之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   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查   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機關正確代表人(許慈美)及   其住所(可同被告機關地址),應補正之。被告機關地址並   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段0號。 二、原告應提出記載上開補正事項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並提出   原處分書、復查決定書到院,以資憑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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