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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19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公路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19號 原   告 保彰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憲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間違反公路法事件,提起行 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 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第2項規定,行政訴訟應以律師訴訟   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者。二、專利行政事件   ,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三、當事人為   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   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原告委任林昭淵為訴訟代理人,請表明是否符合以上規定   。 三、另請原告提出原處分書影本(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6年12月3   日第00-0000000號處分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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