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國際歡喜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美蘭
上列原告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
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
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
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第
105 第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
出於
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
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起訴狀未依
上揭規定,載列
被告之代表人賴香伶(可同被告機關地址),應補正之。
二、另原告應提出原處分影本1份及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
繕本
各1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