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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12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職業安全衛生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國際歡喜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美蘭 上列原告因職業安全衛生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 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   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   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   、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第   105 第1 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   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   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查原告起訴狀未依上揭規定,載列   被告之代表人賴香伶(可同被告機關地址),應補正之。 二、另原告應提出原處分影本1份及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   各1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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