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9號
107年6月19日
辯論終結
原 告 黃森源
被 告 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代 表 人 劉銘龍(局長)
訴訟代理人 黃伯家
邱天安
上列
當事人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
國106年12月12日府訴三字第10600203700號
訴願決定,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被告為執行「柴油車動力計排煙檢測及油品檢測
計畫」,於民國106年6月8日下午1時58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號被告柴油車排煙檢測站,採集
訴外人勝光交
通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勝光公司)所有而由原告駕駛車牌號
碼00-000號之營業貨櫃曳引車(出廠年月:89年7月,簡稱
系爭車輛)使用之柴油。該柴油樣品經檢驗結果,硫含量濃
度達11mg/kg,超過法定管制標準(10mg/kg),被告遂依空
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7月21日C0000000
號舉發通知書告發所有人勝光公司及使用人即原告;
嗣依同
法第64條規定,以106年8月18日機字第00-000-000000號裁
處書(即本件原處分),處使用人即原告新臺幣(下同)1
萬元
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命參加環境
講習1小時。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駁回後,遂提起本件行
政訴訟。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之車輛KU-360固定在新北市明志加油站
加油,有加油站交易明細及加油站柴油合格檢測報告書
佐證
,並非使用不符合成分管制標準之柴油,如果到合法加油站
加油的油品都有問題,試問該到哪邊加油,該怎麼確認所加
的油品是符合標準?這並非我方故意或過失,不應處罰。柏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超標含硫含量的報告書上註明採
樣時間是2017年6月8日,收樣時間是6/28日,用存放已經超
過20日之樣品來做檢測所得出的數據是否有效?是否失真?
有考量到測量儀器本身之誤差值?值得商榷。含硫量標準值
是10ppm,檢測值是11ppm,如果是加來路不明的油品不可能
只超出1ppm
等情,
並聲明求為判決
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告則以下述理由
資為抗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
(一)查被告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採集案外人勝光公司所有而
由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使用之柴油(樣品編號:E00-000000
)。該油品樣品經檢驗結果,硫含量達11mg/kg,超過法
定管制標準(10mg/kg),有被告油品含硫量採樣篩選紀
錄表、現場採樣紀錄表(附採證照片)及被告委託柏新科
技公司油品樣品檢測報告等影本附卷
可稽。是被告
予以處
分,自屬
有據。
(二)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固定於新北市明志加油站加油,有加
油站交易明細及合格檢測報告書佐證,並非使用不符合標
準之柴油;又柏新科技公司檢驗報告採樣時間是106年6月
8日,收樣時間是6月28日,是否有考量儀器誤差值
云云。
按製造、進口、販賣或使用供交通工具用之燃料,應符合
中央
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準;違反
者,處使用人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空氣污染防
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第64條定有明文。
(三)依卷附柏新科技公司油品樣品檢測報告
所載,該公司於
106年6月8日在被告柴油車排煙檢測站進行採樣,經檢驗
結果,硫含量濃度達11mg/kg,已超過法定管制標準(10m
g/kg)。且據被告106年9月26日北市環稽字第1063227140
0號函所附訴願
答辯書陳明略以:「……理由……三、…
…訴願人檢附之檢驗報告書雖檢驗皆合格,
惟如化驗報告
中註一所述:『……報告僅對樣品負責。2.本化驗報告係
就樣品提供數據參考使用,訴訟無效……』,故難以將油
品即認定為絕對合格,且與油品最終端使用者連結,又是
否於運送、保存、使用過程中受污染,或有其他不可知之
因素致使硫含量超過標準值……稽查當時……係依標準作
業程序抽取該車輛油箱內油品,該車油箱油品採樣皆在訴
願人陪同監督下進行至採樣瓶封蓋貼上訴願人簽名之封條
,作業過程皆依規定進行,且該油品係委託『柏新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進行檢驗,該公司為環保署認證許可之檢驗
測定機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認可字號第115號),其檢
測方法係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檢驗方法(車用汽
、柴油中硫含量檢測方法-紫外線螢光法-NIEA A446.71C
)(附件二)進行油品硫含量濃度分析,柴油樣品可保存在
室溫環境下,並於採樣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分析,本局採樣
時採用棕色玻璃瓶盛裝,盛裝完時將其瓶蓋接縫處予以密
封,並放於陰涼處,以避免外物進入及陽光之照射影響,
並於106年6月28日送驗檢驗完成,其所得之檢驗結果足以
做為本案告發處分之依據……」等語。
(四)原告雖主張系爭車輛固定於新北市明志加油站加油,並檢
附系爭車輛本年度5月至8月至該加油站加油交易明細,惟
此仍無法證明106年6月8日本案被告採集系爭車輛所使用
柴油之全部供貨來源及品質狀況,原告尚難據此為由而邀
免責。另按環保署93年7月23日環署檢字第0000000000A號
公告第6點規定:「六、採樣與保存……(二)樣品保存
……3.採樣後,汽油樣品應立即保存於冷藏冰箱中(溫度
0~5℃以下),並於採樣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分析。柴油樣
品可保存在室溫之環境下,並於採樣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分
析。」系爭車輛使用油品抽測之樣品,送交環保署認證許
可之專業檢測機構-柏新科技公司檢測,而檢測方法即車
用汽、柴油中硫含量檢測方法-紫外線螢光法(NIEAA446.
71C),進行油品硫含量濃度分析,採樣時間是106年6月8
日,收樣時間是106年6月28日,即符合
前開公告3個月內
完成分析之規定;且檢驗結果,硫含量確實超過法定管制
標準,處原告新臺幣1萬元罰緩及命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
並無不合。
四、本院之判斷:
(一)本件應
適用之法令與法理:
1.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條前段規定:「本法
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第4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得指定或委託專責機構,
辦理空氣污染研究、訓練及防制之有關事宜」,第36條第
1項及第3項規定:「製造、進口、販賣或使用供交通工具
用之燃料,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
及性能標準。但專供出口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燃料
種類及其成分標準、性能標準、前項販賣、進口之許可、
撤銷、
廢止、紀錄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第64條規定:「違反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依第三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處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處製造、販
賣或進口者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
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
按日連續處罰」,第73條
規定:「本法所定之處罰,除另有規定外…在直轄市、縣
(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第75條規定:「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程度、特性及危害程度
裁處。前項
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環境教育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第23條
第2款規定:「
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
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構)或其他組織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處分機關並應令該自然人、法人、機關或團
體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
八小時以下之環境講習:…二、違反環境保護
法律或
自治
條例之
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機關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
鍰」。
3.車用汽柴油成分管制標準第1條規定:「本標準依空氣污
染防制法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2款及
第4款規定:「本標
準用詞,定義如下:…二、柴油成分
:指柴油之物理及化學性質,足以影響柴油引擎車輛污染
排放者,包括硫含量、芳香烴含量及多環芳香烴含量等。
…四、硫含量:汽、柴油中含硫及其化合物之總量」,第
4條第2款規定:「柴油(含生質柴油)成分管制標準如下
:…二、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柴油成分標準
,如下表:
┌───────────┬─────────────────────┐
│項目 │標準值 │
├───────────┼─────────────────────┤
│硫含量 │10 mg/kg,max │
├───────────┼─────────────────────┤
│十六烷指數 │48 min │
├───────────┼─────────────────────┤
│多環芳香烴含量 │11 %(m/m), max │
├───────────┴─────────────────────┤
│備註: │
│1.煉油廠出廠之柴油應於一百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值,油庫及加油站應│
│ 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前完成換儲作業以符合本標準值。 │
│2.進口之柴油油品應於一百年七月一日起符合本標準值。 │
│3.生質柴油應符合本標準值。 │
└─────────────────────────────────┘
」
4.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第1條規定:「本
準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第2條第2款第1目規定:「違反本法第
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使用車用汽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標
準,依下列規定處罰使用人:…二、柴油不符合成分管制
標準者:(一)硫含量超過成分管制標準而未超過50mg/k
g,小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五千元;大型車每次處新臺幣一
萬元」。
5.環境教育法環境講習時數及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2點規定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裁處環境講習,應依
附表一計算環境講習之時數」。
附表一
┌──────────┬────────────────────────┐
│項次 │1 │
├──────────┼────────────────────────┤
│違反法條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 │
├──────────┼────────────────────────┤
│裁罰依據 │第23條 │
├──────────┼────────────────────────┤
│違反行為 │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行政法上義務,經處分│
│ │機關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罰鍰或停工、停業處分者。 │
├──────────┼────┬───────────────────┤
│裁處金額與同一條款適│裁處金額│裁處金額逾新臺幣 1萬元 │
│用對象最高上限罰鍰金│新臺幣 1├────┬────┬────┬────┤
│額之比例(A) │萬元以下│A≦35% │35%<A │70%<A │停工、停│
│ │ │ │≦70% │≦100% │業 │
├──────────┼────┼────┼────┼────┼────┤
│環境講習(時數) │ 1 │ 2 │ 4 │ 8 │ 8 │
└──────────┴────┴────┴────┴────┴────┘
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簡稱環保署)95年7月31日環署空字
第0950058836號
函釋:「…二、所提消費明細不
足證明採
樣當時系爭車輛油箱內全部油品之來源及品質狀況;又是
否曾自行添加未符合標準之油料,或擅自向地下油行加油
,抑或其他不可知之因素致使含硫量超過標準值之情事,
雖有未明,均不影響車輛所有應負之違規責任。使用於交
通工具之柴油既不符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柴油成分標準,違
規事實
洵屬明確,依法自難免罰…」。
7.臺北市政府91年7月15日府環一字第09106150300號公告:
「主旨:公告空氣污染防制法有關本府權限之委任,並自
91年6月21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空氣污染防制
法有關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本府環境保護局,以該局名義執
行,並自91年6月21日起生效」。100年7月1日府環四字第
00000000000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主管環境教育業
務委任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公告事項:本府將『環
境教育法』中下列主管權責業務事項,委任本府環境保護
局,以該局之名義執行之。…三、環境教育法罰則相關事
項」。
(二)查被告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採集訴外人勝光公司所有而
由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使用之柴油(樣品編號:E00-000000
)。該油品樣品經檢驗結果,硫含量達11mg/kg,超過法
定管制標準(10mg/kg)之情,有被告油品含硫量採樣篩
選紀錄表(
原處分卷第5頁)、現場採樣紀錄表(附採證
照片)(原處分卷第6-8頁)及被告委託柏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油品樣品檢測報告(原處分卷第4頁)等影本
附卷
可稽。是被告認原告使用大型車所用之燃料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第36條第1項、第3項規定,對原告依同法第64條規
定為原處分之裁處,應屬有據。
(三)至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固定於新北市明志加油站加油,有加
油站交易明細及合格檢測報告書佐證,並非使用不符合標
準之柴油;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報告採樣時間是
106年6月8日,收樣時間是6月28日,是否有考量儀器誤差
值云云。按製造、進口、販賣或使用供交通工具用之燃料
,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燃料種類之成分標準及性能標
準;違反者,處使用人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空
氣污染防制法第36條第1項及第64條定有明文。依卷附柏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油品樣品檢測報告所載,該公司於
106年6月8日在被告柴油車排煙檢測站進行採樣,經檢驗
結果,硫含量濃度達11mg/kg,已超過法定管制標準(10m
g/kg)。原告雖檢附勝光公司至明志加油站交易明細及明
志加油站超級柴油合格檢測化驗報告等資料(原處分卷第
47-48頁),惟均不足作為採樣當時系爭車輛油箱內全部
油品來源及品質狀況之證據資料。又採集樣品是否於運送
、保存、使用過程中受污染,或有其他不可知之因素致使
硫含量超過標準值,復查稽查當時係現場人員抽取系爭車
輛油箱內油品,該車油箱油品採樣皆於原告在場之情況下
進行至採樣瓶封蓋貼上封條,
業據證人即負責採取油品之
何成記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本院卷第72-73頁),且
為原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73-74頁),既然以封條封存
,應可以避免樣品遭外物進入及陽光之照射影響,客觀上
並無採樣樣品有何受污染之疑慮。另按環保署93年7月23
日環署檢字第0000000000A號公告「車用汽、柴油中硫含
量檢測方法-紫外線螢光法(NIEA A446.71C)第6點規定
(原處分卷第42頁):「六、採樣與保存…(二)樣品保
存…3.採樣後,汽油樣品應立即保存於冷藏冰箱中(溫度
0-5℃以下),並於採樣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分析。柴油樣
品可保存在室溫之環境下,並於採樣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分
析」,系爭車輛使用油品抽測之樣品,送交環保署認證許
可之專業檢測機構-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測,而檢測
方法即車用汽、柴油中硫含量檢測方法-紫外線螢光法(
NIEA A446.71C),進行油品硫含量濃度分析,採樣時間
是106年6月8日,收樣時間是106年6月28日(見原處分卷
第4頁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油品樣品檢測報告),符合
前開環保署公告之採樣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分析之要求,即
應不致發生儀器檢測之誤差情事,其所得之檢驗結果足以
做為本案裁罰之依據。此外本件油品檢驗結果,硫含量確
實超過法定管制標準,絕無可能「憑空」發生硫含量超過
法定標準的結果,是否曾自行添加未符合標準之油料,或
擅自向地下油行加油,抑或其他不可知之因素致使含硫量
超過標準值之情節,原告為系爭車輛的使用人,至少具有
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是原告所稱,均不足為有
利於己之認定。
五、從而,原處分以原告使用系爭車輛之燃料中硫含量確實超過
法定管制標準,處原告1萬元罰緩及命接受環境講習1小時,
,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判決基礎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
攻擊防禦方法與訴訟資料,及原告其他證據調查之
聲請,經
本院審核後,認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且無調查之必要
,
爰不再一一論述及為調查。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項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一、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其
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
書(均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逾期未提出者,勿庸命補正,
即得依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以
裁定駁回。上訴理由
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