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48號
原 告 華山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統揚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
行補正,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將
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更正為「石發基
」。茲原告起訴狀應具狀更正。
三、
按訴狀內宜記載
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
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
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
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須經
訴願決定程序,
惟未提訴願決定書,原告應提出訴願決
定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