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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24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48號 原   告 華山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統揚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 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更正為「石發基   」。茲原告起訴狀應具狀更正。 三、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   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   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須經訴願決定程序,惟未提訴願決定書,原告應提出訴願決   定書。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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