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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24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48號 原   告 華山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統揚 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石發基 訴訟代理人 陳昭棉       顏惠華       江琬瑜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3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108 年4 月12日前,就被告108 年1 月16日行政訴 訟補充答辯狀所載積欠「94年3 月至5 月保險費」、「94年 6 月至9 月保險費」、「94年10月保險費」之繳款單送達日 期、請求權時效起算日期、時效重新起算日期,按順序逐一 表示意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