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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30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03號 原   告 志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詹益堃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亦規定甚明。又簡 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同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 不合程式,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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