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08號
原 告 歐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盛坦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未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
訴願時之
原處分機關為
被告(
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為局長黃世傑)。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
繕本或影本各乙份,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