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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308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08號 原   告 歐森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盛坦 上列原告因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起訴狀未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以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為被告( 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代表人為局長黃世傑)。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乙份,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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