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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31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發展觀光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14號 原   告 史萊得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奕廷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代 表 人 劉奕霆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 107年10月17日府訴一字第1072091543 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 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7年7月17日北市觀產字第10760053391 號 裁處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起訴,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 款所 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 民國107年10月17日府訴一字第1072091543 號訴願決定(原 處分: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7年7月17日北市觀產字第00 000000000 號裁處書),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繳納 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因本件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本院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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