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14號
原 告 史萊得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奕廷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
代 表 人 劉奕霆
上列
當事人間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
107年10月17日府訴一字第1072091543 號
訴願決定(原處分:臺
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7年7月17日北市觀產字第10760053391 號
裁處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
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
按起訴,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
命補正,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 款所
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違反發展觀光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
民國107年10月17日府訴一字第1072091543 號
訴願決定(原
處分: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7年7月17日北市觀產字第00
000000000 號裁處書),對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繳納
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因本件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
之事件,本院
爰依
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