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8號
原 告 寶盛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補充保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核有
下列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準用第107條第1項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
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
一、
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行政法院為
之:一、
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依
上揭規
定載列
被告機關及其
代表人、起訴聲明(即(一)
訴願決定及
原處分均
撤銷。(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標的(例
如爭執之健保費為何、金額多少)。原告應具狀補正之,並
提出補正狀繕本或影本1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