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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4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平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 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見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被告機關,與   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   ,請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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