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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84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陳叔屏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劉青娥       劉玉英       黃美靜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九月十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院前僅依原 告指定送達地址為送達,而原告於該次庭期並未到庭,且於 107 年8 月3 日遷入位於新北市泰山區之戶籍址,為保障原 告訴訟權益,故認本件有重新送達開庭通知而再開辯論之必 要。 三、原告應於107 年8 月20日前提出書狀,對於下列事項表示意 見,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㈠、對於德駿旅行社有限公司陳述意見書載明106 年9 月23日系 爭遊覽車並非該公司承租使用,當日原告以遊覽車攬載旅客 ,並非其執行業務之範圍,有無意見(見乙證6 )? ㈡、對於系爭車輛係由原告個人與鈺銓觀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鈺銓公司)簽立租車合約書,鈺銓公司並表明該106 年 9 月23日車趟為私人訂車,有無意見(見乙證7 )? 四、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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