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4號
原 告 陳叔屏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 表 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劉青娥
劉玉英
黃美靜
上列
當事人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九月十日下午四時三
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7 年7 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因本院前僅依原
告指定
送達地址為送達,而原告於該次庭期並未到庭,且於
107 年8 月3 日遷入位於新北市泰山區之戶籍址,為保障原
告訴訟權益,故認本件有重新送達
開庭通知而再開辯論之必
要。
三、原告應於107 年8 月20日前提出書狀,對於下列事項表示意
見,並將
繕本逕送對造。
㈠、對於德駿旅行社有限公司
陳述意見書載明106 年9 月23日
系
爭遊覽車並非該公司承租使用,當日原告以遊覽車攬載旅客
,並非其執行業務之範圍,有無意見(見乙證6 )?
㈡、對於系爭車輛係由原告個人與鈺銓觀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鈺銓公司)簽立租車合約書,鈺銓公司並表明該106 年
9 月23日車趟為私人訂車,有無意見(見乙證7 )?
四、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一、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孟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