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0號
原 告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小綠
被 告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代 表 人 詹德樞(處長)
上列
當事人間國家公園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
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陽明山竹子湖路,依行政訴
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依
上開規定,自應
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
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