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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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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度簡字第 9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3號 原   告 汎理大陸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致傑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經濟部間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依同法第236 條準用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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