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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112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12號 原   告 威舜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廖國鼎(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 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 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即裁決書)影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