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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1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3號 原   告 天威工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天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 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另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繕本1 份(含證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