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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233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33號 原   告 禾慶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明通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維中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準用 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尚應傳喚檢 舉人作證,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