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33號
原 告 禾慶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明通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訴訟代理人 吳維中
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
上列
當事人間
交通裁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二
時十分,在本院新店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交通裁決事件,法院於言詞
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
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9 第1 項
準用
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尚應傳喚檢
舉人作證,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
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