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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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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35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56號 原   告 忠勝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玉蘭 上列原告就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北市裁申字第22-C0000 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佰 元及起訴狀繕本乙份(含證物)。 理 由 一、行政程序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起訴 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元。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因同法第236條及237 條之9第1項之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亦有準用。 二、原告就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之北市裁催字第22-C 00000000號裁決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自非適法。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起訴。又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 繕本1份(含證物)。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珮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