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356號
原 告 忠勝交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馬玉蘭
上列原告就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之北市裁申字第22-C0000
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十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佰
元及起訴狀
繕本乙份(含證物)。
理 由
一、
行政程序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
交通裁決事件起訴
應
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元。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
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因同法第236條及237
條之9第1項之規定,就交通裁決事件訴訟,亦有
準用。
二、原告就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所為之北市裁催字第22-C
00000000號裁決提起交通裁決事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自非
適法。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起訴。又原告起訴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
繕本1份(含證物)。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珮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