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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交字第 506 號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06號 原   告 宏吉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08年10月14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B34609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為法人,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   定載列原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原告代表人之姓   名,且原告及代表人均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