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506號
原 告 宏吉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
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中華民國
108年10月14日北市裁催字第22-ZIB34609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
訟,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原告為法人,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及第58條之規
定載列原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原告
代表人之姓
名,且原告及代表人均未於起訴狀內簽名或蓋章,原告應另
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
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